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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求真科学营”等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 2016-06-30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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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求真科学营”的管理,防范安全风险,促进活动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求真科学营”工作指导手册》的要求开展工作,并通过“求真科学营”网络管理系统(http://camp.kepu.cn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活动招生单位须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的旅行社,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资质,在“求真科学营”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注册。“求真科学营”为半公益性科普活动,经院属单位与招生单位协商,条件允许的,可为经济困难的部分青少年学生提供免费名额。 

  三、严禁招生单位冒用中科院的名义和教育部门、学校等单位开展公益性活动以及商务合作、营销宣传等各种营利性活动;严禁任何个人伪造中科院研究院所、专业科普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开展营销活动。如发现相关情况,院属各单位应立即终止与招生单位的合作协议,并将侵权方纳入“求真科学营”网络管理系统黑名单。 

  四、院属各单位须按《“求真科学营”工作指导手册》要求与招生单位签订协议并在科学传播局备案;协议必须明确招生单位对所有安全事务负责;协议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对外合作须由院属各单位主管科普工作的职能处室统一协调,所在分院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统筹及审核,课题组、研究室等不得绕开职能处室与招生单位私下合作。 

  五、院属各单位有义务监督冒用、盗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或者中科院机关相关厅局、研究院所、专业科普组织及伪造熟人关系的名义寻求院内合作、开展对外招生等情形。如发现相关情况,应及时举报至“求真科学营”网络管理系统。 

  六、未经授权,院属各单位无权单独或者联合相关企业以“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的名义对外授予与科普及科学教育工作有关的各种基地;院属各单位不得通过授权挂靠、收取企业赞助等方式,允许企业以自身名义对外宣传,组织开展营利性科普及科学教育活动。 

  七、招生单位不得以“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相关研究院所的名义颁发各类科普及科学教育活动相关证书,不得用中国科学院院徽进行营销宣传。 

  八、院属各单位可向招生单位收取场地费、材料费等基本费用,用于本单位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参与“求真科学营”组织策划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劳务费。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下收取违背《“求真科学营”工作指导手册本意见规定的其他费用。 

  九、其他依托中国科学院资源与社会单位合作进行的科普及科学教育活动参照本意见管理;科学传播局有权对本意见进行修改和解释。 

    

    

    

  中国科学院科学传播局 

  2016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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