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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09-09-02 作者 文章来源 组织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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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2008年第9号令)和《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818号),维护我所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所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含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1起至1231止。

    (三)从所外其它单位应聘到我所工作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原则上在我所当年连续工作满9个月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不满9个月的,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四)年度内公派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工作人员,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公派出国时间三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 年休假实行集中休假与分散休假相结合的原则。

    (一)研究所可根据当年实际,安排集中休假。

    (二)分散休假由个人按照本细则相关条款在自然年度内安排,休假天数应扣除研究所安排的集中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可以分段休假,但每段休假时间不少于5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20天且本所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不服从正常工作岗位调动,3个月不到岗的。

    (六)研究所安排的集中休假天数已达到或超过个人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

    第六条已享受或部分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五)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的相应假期。

    第七条 年休假的安排既要尊重个人意愿也要保证研究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原则上要提前一个月向审批负责人提出休假计划(填写《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以便协调安排工作。

   (一)课题组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课题组长根据个人意愿和工作情况审批,同时应将休假情况及时通报中心(室)负责人。课题组组长的年休假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二)行政支撑部门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部门负责人根据个人意愿结合部门工作情况审批。

    (三)各部门负责人的年休假由分管所领导审批。

    (四)所长助理、副所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的年休假由所长审批;所长的年休假由党委书记审批。

    (五)外派或挂职干部等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并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未享受的年休假,不得转入下一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事先经所领导同意而未享受的年休假的除外,但只能延转一次。

    第九条 所各部门、课题组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确保本部门、本课题组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利。

    第十条 休假人员在核准的年休假到期后,须按时销假并到所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对部门工作人员年度年休假情况汇总,并在每年1231日前将汇总结果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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