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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发表日期: 2010-03-24 作者: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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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定点医院的门诊医疗费用、本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和定点药店的购药费用,超支自理,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普通门诊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

3.门诊特殊疾病的门诊就医费用;

4.本人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不含自费部分)。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二、医疗保险卡使用的相关问题

医疗保险卡是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证明的证件,用于办理医疗保险事项,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以及结算个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支出等。

1.参保人首次领到医疗保险卡后,应立即到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修改密码,也可以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修改。

2.对个人账户金额有疑问。可以在工作日内持医疗保险卡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查询。

3.医疗保险卡密码忘记。可以在工作日内,本人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重新设置。

4.医疗保险卡消磁。可以在工作日内持医疗保险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充磁或换卡。

5.医疗保险卡遗失。医疗保险卡遗失后应立即拨打电话86523351挂失,省医保中心将冻结挂失的医保卡。在冻结之前,由于医保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申请挂失人员应在电话挂失后24小时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书面挂失登记和补卡手续;不办理书面挂失的,24小时后将解冻该卡。

6.委托他人办理医疗保险卡事宜时,受委托人必须携带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并留存复印件。

四川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地址:成都市永兴巷15号

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咨询电话:86523100   86523351


电话:028-82890289   传真:028-82890288   Email:swsb@cib.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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