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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09 【打印】 【关闭】

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科成生发 〔201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所有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以外的所有出访活动。

第二章 出访原则

第三条  出访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不得安排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访问。

第四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本人分管或承担的工作相符。领导干部出访应重点围绕本单位、本部门的科技与管理创新工作进行。

第五条  出访应由境外对口机构、人员或国际会议组委会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身份和出国(境)任务相称。不得通过各类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

第六条  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原则上一个团组不超过6人。出境参加国际会议或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团组人员,需在报批时详细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期限

1.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洽谈等,出访1国(地区),在外停留不超过6天;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地区)以上不超过12天。抵离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2.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尽量压缩在外天数。如确有需要,可按会期申请境外停留天数,但在外停留天数以院批复为准。

3.出国(境)培训按组团单位获得的有关批复办理。

4.出国(境)进行合作研究、进修等,纳入院公费访问学者计划的出访项目以院批复的时间为准。各单位自行安排的项目,科研人员一般一年不超过6个月。

5.所级领导1年出访时间累积不超过2个月。

第三章 报批要求

第八条  提供国外邀请信。邀请信的落款日期距申请签证日期的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手写邀请信或是没有印有邀请人所在单位名称的专用纸的邀请信一般不予受理。邀请信必须来自出国人员前往国家的本土,第三国的邀请信无效。

邀请信的内容必须包括:

1.被邀请人的姓名、单位;

2.明确的起止停留时间;

3.被邀请人在国外的有关费用和往返旅费的支付办法;

4.邀请人的姓名、单位全称、详细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等;

5.明确的访问目的。

第九条  在ARP系统国际合作模块上填报“出访交流”申报书,经院批准后获得“出国(境)任务批件”。

第十条  携“出国(境)任务批件”在人事管理部门填报《因公出国审查表》,获取“政审批件”。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需到人事管理部门办理《中科院成都生物所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自行在外交部指定的“护照相片定点照相点”拍摄,获取数字照片编号和纸质照片一式数张(视不同国家签证需要)。

第十三条  向外事管理部门提交政审批件、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护照押金(叁佰元人民币)及驻华使领馆办理签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外事管理部门协助办理护照、签证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出访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做好行前准备,深入了解前往国家的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明确出访任务和目的,确保出访取得成效。

第十五条  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参加与访问任务无关的活动和会议。

第十六条  严禁出入赌博场所,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活动,不准以任何借口自行或接受接待单位安排前往赌博场所,严禁进行网络赌博。

第十七条  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等);妥善保管内部材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二十条  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两人以上的出国(境)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或负责人领导,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活动。团长或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团组的境外活动应切实负起责任,除负责主持团组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团组及团组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涉及参与赌博、出入赌博场所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或负责人责任。

第五章 出访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访前填写《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外事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在回国报销费用时使用。

第二十三条  报销费用时需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因公护照(通行证)等(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费用开支明细单据、临时出国人员出国开支预算表等。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在批准的出访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据实核销。对国家没有明确开支标准的国际会议注册费和城市间交通费,可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回国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认真撰写出访总结报告,并在回国后15天内提交外事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回国后15天内,将“因公护照”交送外事管理部门,取回护照押金。

第二十七条  在未履行上述手续之前,外事管理部门将不协助办理出国报销事宜。

第七章 护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因公出访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二十九条  因公出国人员需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护照交还外事管理部门。对于领取护照后因故未能出境者,自决定取消本次出国任务之日起,在7天内交回护照。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交护照的,研究所应及时上报院国际合作局。院国际合作局根据相关规定上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条  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人员的有效护照,研究所应及时收回并送交院国际合作局,由院国际合作局通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十一条  外事管理部门对收回的护照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对失效护照,可进行登记注销并作剪角、打孔处理后交回持照人留存,也可指定专人(两人以上)集中销毁,并将《过期护照销毁清单》报送院国际合作局。

第三十二条  如持照人在境内遗失护照,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研究所;研究所以书面形式上报院国际合作局,由院国际合作局通知发照机关予以注销。如护照在境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我驻当地使、领馆报告,由驻外使、领馆报发照机关注销。

第三十三条  对丢失护照人员的护照申请,自丢失护照注销之日起,发照机关原则上15天内不予受理。对丢失护照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情节严重的,发照机关将视情况加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赴港通行证、赴澳通行证、赴台通行证均参照护照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因公出访港澳台地区,按照本办法的原则和国家主管部门对港澳台工作的具体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冲突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七条  我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等因公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科成生发办字〔1998〕002号)、《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办法(试行)》(科成生字〔2005〕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所外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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