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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科学院与俄乌白三国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0-05-27 【打印】 【关闭】

为加强我院与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三国的科技合作,鼓励我院科研机构与上述国家高水平科研机构开展实质性合作,特设立中国科学院与俄乌白三国科技合作专项补助经费,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资助原则

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围绕我院创新三期的重点任务,以我为主,有选择地开展与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三国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引进智力,引进技术。

二、   资助对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执行合作项目或合同的下述人员:

1、我院赴上述国家执行合作任务或到相应科研机构短期学习的在职科技人员;

2、上述国家来我院执行合作任务的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骨干。

二、资助标准

1、我院赴上述国家执行合作任务或短期学习(限于3个月内)人员,月资助标准为1000美元。

2、来我院执行合作任务的上述国家高级研究人员和技术骨干,每月补助12000元人民币。在院停留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根据实际停留天数按比例补助。

三、申请要求

1、申请单位需具备科研项目经费,并与外方机构签订有效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

2、申请人必须是合作项目的中方负责人,受资助者必须是合作项目的主要实施人员;

3、申请经费需填写《中国科学院与俄乌白三国科技合作专项经费申请书》(附相关背景材料),一式3份,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国际合作局。

四、经费管理

1、专项经费申请材料送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结果下达到申请单位。

2、补助经费领取办法参照院人事教育局相关财务程序执行。

3、合作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需提交执行总结。执行总结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依据。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0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中国科学院与俄乌白三国科技合作专项基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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