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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 2011-11-15 作者: 文章来源: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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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我所党政领导班子及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体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研究所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和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位、考核规范、追究有力。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五条 所领导班子对我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所长、党委书记是我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落实中央、中科院和四川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我所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我所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二)定期分析我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

(三)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列入自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事求是地解决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强对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汇报,积极支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全面履行职责,认真接受党内监督,接受工会、职代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进一步推行所务公开。

(五)严格执行中央、中科院和四川省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党员、干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党风、党纪和法规教育,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

第六条 所纪委负责对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监督检查,纪委书记负主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具体责任。

(一)全面履行纪委职能,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和检查。

(二)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所党委、行政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贯彻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上出谋划策,当好助手。

(三)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做好承上启下、沟通信息工作。

(四)做好调研、检查工作,监督职责范围内各项规定的落实。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正职领导对本部门副职领导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领导对分管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统筹安排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工作,具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对本部门的干部、职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按规定上报,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三)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协助所党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所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纪委委员、各总支(支部)书记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

领导小组协助党委抓好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分析研究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协调解决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分工:

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制度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

(一)综合办公室 负责建立健全礼品登记制度、会议制度、接待制度、基本建设、资产采购与管理、固定资产处置、公车管理制度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关于基本建设、资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中科院相关制度,开展对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组织人事处(党委办公室) 负责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信访制度、职工考核制度、党风党纪政纪教育制度、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岗位竞聘制度等,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等。

(三)科技处 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课题管理、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科研团队绩效考核、科研道德建设等管理制度,防治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等。

(四)财务处 负责建立健全财务、资源配置、投资效益检查、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监管、会计帐务稽查、内部审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管理制度,负责清理“小金库”工作,定期向职代会报告财务预决算情况,负责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工会 负责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评议制度,参与制订所务公开、职工福利等制度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责任部门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培训,查办违规违纪案件,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个人事项的报告,落实党内和行政监督、干部廉洁从政检查和廉政谈话。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所党委、行政领导负责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一届签订一次,并负责对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职能、支撑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工作人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中心室负责人与课题组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对签订责任书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工作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我所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所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科院关于《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理的下属部门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有关科研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本建设、科研经费、仪器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定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部门、领导干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部门、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中央、国家、中科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央、国家、中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所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党成都生物研究所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科成生发党字〔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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